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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博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博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博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朐振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朐国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98396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