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西湖区顺德国际商贸城芭卡迪鞋行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芭卡迪鞋行,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周明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芭卡迪鞋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鸿顺德。经营者:张国清。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芭卡迪鞋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芭卡迪鞋行清还货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301274.38元及受理费5622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芭卡迪鞋行的经营者张国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和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存款数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