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继鹏与雷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继鹏,雷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成继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如意村,农民。被执行人雷武平,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城关镇东街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成继鹏与被执行人雷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雷武平未按照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继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武平履行调解义务返还成继鹏借款28000元,诉讼费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雷武平向申请执行人成继鹏履行了1000元,下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雷武平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继鹏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