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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6162-6177、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梁健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梁健铭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6162-6177、621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6号2楼A部分。投资人:梁健铭。被告:梁健铭,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的投资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梁健铭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七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03民初6162-6177、6210号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左 斯审判员 谭碧婷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莉梁洁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