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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朝登、张腾辉、桂军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登,张腾辉,桂军,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登,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腾辉,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审被告:桂军,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审被告:张冬,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王朝登因与被上诉人张腾辉及原审被告桂军、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法院(2017)浙0104民初3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朝登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朝登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故接受货币一方即张腾辉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张腾辉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王朝登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