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四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四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489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4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薛荣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丹,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台村1队101。被告:赵四柱,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四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