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洪收、赵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收,赵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洪收,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陵城区。被执行人:赵新华,男,汉族,48岁,经商。住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新华名下银行存款肆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