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蔺多权与蔺晓斌、滕红霞、蔺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多权,蔺晓斌,滕红霞,蔺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蔺多权,男,出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蔺晓斌,男,出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滕红霞,女,出生于1968年5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蔺军平,男,出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蔺多权与蔺晓斌、滕红霞、蔺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蔺晓斌、滕红霞、蔺军平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蔺多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以申请执行的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