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关巨年、周健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关巨年,周健斌,吴珠,梁容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4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47505C。主要负责人:陈国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该行员工。被告:关巨年,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健斌,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珠女,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容娇,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关巨年、周健斌、吴珠女、梁容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关巨年、周健斌、吴珠女、梁容娇已结清所有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4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惠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