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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1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杨某某,男,1992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辩护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方塔北路环城路附近看到被害人李某后上前搭讪,李某不予理睬,后被告人杨某某沿方塔北路尾随李某至方塔北路XXX号门口上桥处追上李某,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被告人杨某某以捂嘴、摸胸部的方式对李某实施猥亵,造成李某左肘部皮肤擦伤。后路人听到李某呼救后报警。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暂住地本区方塔北路XXX号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章某、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路面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网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