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薛金宏、李全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宏,李全勇,谭克云,薛志中,薛志福,薛孝军,成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22号申请人:薛金宏,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全勇,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谭克云,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薛志中,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薛志福,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薛孝军,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成建兵,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宁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金宏与被执行人李全勇、谭克云、薛志中、薛志福、薛孝军、成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全勇、谭克云已自动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薛志中、薛志福、薛孝军、成建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薛志中、薛志福、薛孝军、成建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