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965蒋立山与常州瑞博工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立山,常州瑞博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965号原告:蒋立山,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常州瑞博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叶家村委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立山与被告常州瑞博工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立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本院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原告未及时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尚文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