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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管忠良与陈立敏、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忠良,陈立敏,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433号原告管忠良,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景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敏,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培松,该公司员工。原告管忠良与被告陈立敏、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忠良撤回对被告陈立敏、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