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兴平、郭小勇与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平,郭小勇,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许小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113号原告:刘兴平,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原告:郭小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974585N,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赖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98332070P(1/4),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组团1#-1-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尔,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史传,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小路,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刘兴平、郭小勇与被告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许小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许小路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案被告许小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兴平、郭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已减半收取计3190元,退还原告刘兴平、郭小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