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浴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浴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293号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江,男,该公员司工。被告:张浴洲,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浴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斯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桂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