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科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科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胜科。被执行人秦科应。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顺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科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8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秦科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科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89370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科应、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18937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翔宇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