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钟焕英、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焕英,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焕英,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平,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一路金叶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叶金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南路7号。负责人:张劲辉。上诉人钟焕英因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乳源金叶公司)、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乳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钟焕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二款驳回钟焕英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应当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而本案原审法院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钟焕英已不在该单位上班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钟焕英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已不能做出有效的处理。所以本案不适用该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钟焕英的起诉。二、钟焕英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一审法院驳回钟焕英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钟焕英的第二项请求是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可知钟焕英的第二项请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三、钟焕英要求单位赔偿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钟焕英起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钟焕英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单位赔偿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三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能其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规定,本案钟焕英同时符合该规定要求的三个条件,所以一审法院驳回钟焕英起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乳源金叶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钟焕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乳源金叶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补缴钟焕英入职被告前身单位至其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2、乳源金叶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向钟焕英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乳源金叶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未能及时为钟焕英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钟焕英要求乳源金叶公司和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补缴其入职被告前身单位至其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的问题。乳源金叶公司辩称钟焕英的上述请求已被生效的(2014)韶乳法立民字第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钟焕英无权再次就同一要求提起诉讼;烟草乳源分公司则辩称钟焕英的上述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在(2014)韶乳法立民字第3号案中,钟焕英请求烟草乳源分公司为其负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但在本案中,钟焕英诉请的是乳源金叶公司和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补缴其入职被告前身单位至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所谓重复起诉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本案被告为乳源金叶公司和烟草乳源分公司,而(2014)韶乳法立民字第3号案中的被告为广东烟草乳源分公司,显然钟焕英的上述诉求并不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这一条件,因此,钟焕英的此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对乳源金叶公司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二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之规定,钟焕英诉请乳源金叶公司和广东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补缴其入职被告前身单位至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钟焕英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钟焕英要求乳源金叶公司和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补缴其入职被告前身单位至其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的起诉。本院查明,2017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172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钟焕英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请求:乳源金叶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向钟焕英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因乳源金叶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未能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诉,需以本案审理结果作为继续审理的依据,故中止上述诉请的审理。该裁定已送达向各方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二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之规定,2017年4月13日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乳源分局作出的《关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函〉的复函》:“一、1、关于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的社会保险能否补缴: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应参保未参保的时段可以补缴社会保险。……”,钟焕英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钟焕英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符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条件,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原审法院对此论述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钟焕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