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财保3号申请人:杨某1,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木垒县。被申请人:杨某2,男,汉族,34岁,住木垒县。申请人杨某1与被申请人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为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避免经济损失,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某2在木垒县新户镇农经站账户中杨忠辉、李秀珍房屋补偿款150000元,并提供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某2在木垒县新户镇农经站账户中杨忠辉、李秀珍房屋补偿款150000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某1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徐新红审 判 员  罗 琼代理审判员  包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阿依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