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7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某某、赵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某某、赵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有小型汽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苏某某所有的的小型汽车一台。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