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田洪德与熊其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德,熊其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192号之一原告:田洪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飞,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书琴,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其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华、程宇如,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德诉被告熊其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德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其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田洪德、王本珍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向塘镇的房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熊其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田洪德、王本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向塘镇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