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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罗东清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清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东清,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丹江口市鑫源沙石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孙亮庚,湖北平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东清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03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以丹检公诉诉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鄂03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学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XX强、赵满满组成的合议庭。2017年8月8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丹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朱学丰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赵满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