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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淑燕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燕,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692号原告姜淑燕,女,1972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法定代表人:于纯望。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燕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淑燕于2017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燕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淑燕承担。审 判 长  杨冀滨审 判 员  王金昌人民陪审员  郭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