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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与杨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杨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4民初655号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火车站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少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艳,女,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宝荣审 判 员  马文秀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