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夏中秋与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秋,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969号原告:夏中秋,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震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燕,公司员工。原告夏中秋诉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中秋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中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