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葛玉美、禚执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美,禚执勤,别瑞玉,侯少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葛玉美。被执行人禚执勤。被执行人别瑞玉。被执行人侯少欣。本院在执行葛玉美与禚执勤、别瑞玉、侯少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