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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平波与庞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波,庞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443号原告:卢平波,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庞志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平波诉被告庞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平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平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平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卢平波负担。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