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平波与庞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波,庞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443号原告:卢平波,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庞志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平波诉被告庞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平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平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平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卢平波负担。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