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霞、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36385345k。法定代表人:李祖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398614元,被执行人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颜强审判员 单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