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灿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8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灿明,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罗定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灿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灿明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鹤洞大桥桥底时,与米某驾驶的晋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灿明负全部责任)。后被告人李灿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灿明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7.8mg/100ml。认为被告人李灿明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灿明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灿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另查,被告人李灿明已向米某作出赔偿。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灿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灿明已向米某作出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灿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