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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宜昌长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长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长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榔坪村。法定代表人胡岳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榔坪村。法定代表人覃虎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昌长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经营效益差,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法院(2016)鄂05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