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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俊现申请执行翟俊要、张乐乐、第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现,翟俊要,张乐乐,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1号申请执行人:高俊现,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翟俊要,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乐乐,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第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幕为,经理。第三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军柱,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高俊现申请执行翟俊要、张乐乐、第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798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翟俊要在汝州市的88万元债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798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居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