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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惠州市易睛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惠州市易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277号原告:宋某,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丁志云,系广东梦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易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花边北路9号新东方广场12H。法定代表人:张金良。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惠州市易睛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18日以与被告惠州市易晴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雄审 判 员  杨燕红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晓琳书 记 员  李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