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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曙光村九社。法定代表人:俞文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欢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元军。上诉人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拒收后,并未采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在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剥夺了郑州江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罗 润审 判 员 张力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华 涛书 记 员 吴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