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与贾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贾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3407号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住所地:上蔡县。负责人黄艳秋,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贾玉柱,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与被告贾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负责人黄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玉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贾玉柱支付给原告所欠电料款14183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上蔡县黄艳秋电料门市系个体商户,2014年11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电料,由于被告当时没钱,承诺一星期内支付电料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清偿。2016年1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欠款一直没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贾玉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上蔡县黄艳秋电料门市系个体商户,2014年11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电料,由于被告当时没钱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不清偿。2016年1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此,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贾玉柱从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处购买电料,原、被告约定一星期后支付电料款,总货款14183元。一星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并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电料,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电料款14183元。故对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请求被告贾玉柱偿还14183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蔡黄艳秋电料门市货款1418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贾玉柱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贾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