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小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5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小龙翻窗进入重庆市万盛滨江路茶楼,将20余元现金和一包硬中华香烟、4包云烟、6包娇子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97元。二、2017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小龙翻窗进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滨江路茶楼、将4包娇子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元。三、2017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小龙翻窗进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滨江路茶楼,将480元现金和6包云烟、2包玉溪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84元。2017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网吧将张小龙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小龙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6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张小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小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小龙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抓获当天及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1日被羁押的共计天数29天,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小龙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甯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