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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军、胡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胡平,简宏权,梁庆梅,杨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胡平,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简宏权,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梁庆梅,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杨仕刚,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胡平、简宏权、梁庆梅、杨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平、简宏权、梁庆梅、杨仕刚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平、简宏权的银行存款237121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平、简宏权的收入23712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胡平、简宏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庆梅、杨仕刚的银行存款232261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庆梅、杨仕刚的收入23226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梁庆梅、杨仕刚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