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翀宇与钱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翀宇,钱建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蔡翀宇,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钱建南,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蔡翀宇与钱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社会保险机构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住房登记,无股票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其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承杰审判员 覃 灏审判员 徐 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