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与吴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吴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642号原告: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合富金生建材城V3-423。法定代表人:陈伟光,总经理。被告:吴鹏飞,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武汉戴姆勒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