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陈海彬、曾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海彬,曾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047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及办公207、401-8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2062。法定代表人:陈健松。委托代理人:刘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增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海彬,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曾婷,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陈海彬、曾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