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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闫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闫凤香,国怀芬,国殿生,宋士全,张爱东,郑焕琴,马爱菊,杜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18号。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闫凤香,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国怀芬,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闫凤香之夫。被执行人:国殿生,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宋士全,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爱东,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郑焕琴,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马爱菊,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杜金河,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辛庄村村民,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凤香、国怀芬、国殿生、宋士全、张爱东、郑焕琴、马爱菊、杜金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凤香、国怀芬、国殿生、宋士全、张爱东、郑焕琴、马爱菊、杜金河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有车辆登记信息、存款,已查封、冻结;于2017年5月1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96019.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220元、申请执行费2840元,被执行人闫凤香、国怀芬、国殿生、宋士全、张爱东、郑焕琴、马爱菊、杜金河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