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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欧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欧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10号罪犯欧周,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欧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欧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欧周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5次,余分140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125元。系多次犯罪的累犯。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欧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且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严控减刑对象,应下调减刑��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周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