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艳江与周铁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江,周铁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19号原告李艳江,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黄守庆,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铁牛,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艳江诉被告周铁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艳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江撤回对被告周铁牛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李艳江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