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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艳江与周铁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江,周铁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19号原告李艳江,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黄守庆,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铁牛,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艳江诉被告周铁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艳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江撤回对被告周铁牛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李艳江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