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守义与闫洪军、王艳丽、赵树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义,闫洪军,王艳丽,赵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423号申请人张守义,男,194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洪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2017年7月19日本院受理了张守义申请执行闫洪军、王艳丽、赵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闫洪军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0722执4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