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舟山市金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之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金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天之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2609号 申请人:舟山市金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大干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发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663938876G。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53639811D。 法定代表人:张荟。 申请人舟山市金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舟山市金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封罐机(详见清单)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金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之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河西工业区厂房内的如下机器设备: 产品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 卸管网带 套 1 1.5m*1.16m 18头颗粒灌装机 台 2 JQ4BFG封口机 台 1 JQ4BFG 翻罐机 套 1 回转式洗罐机 台 1 JQ4B250灌装封口机 台 1 JQ4B250 单排输送带 米 41 双边输送带 米 2 三排输送带 米 3 动力头 只 8 弯头 只 4 操作台 套 1 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立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光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