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831号原告: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中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11334887。法定代表人:彭绍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85422Y。法定代表人:尹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锦绣现代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5元,减半收取计币3512.5元,由原告萍乡市慧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