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3刑初77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出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5月25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牟定县凤屯镇新房村委会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少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十年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华县购买了一支枪支,平日用于打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片、枪弹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处理清单、收缴收据、证人起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给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天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梦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