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文新与陈维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92号申请保全人杨文新,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福军,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祥云县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维杰,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杨文新与被申请人陈维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对被申请人陈维杰驾驶的川S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实施了扣押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