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元春与李永华、四川亚秦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春,李永华,四川亚秦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95号原告:邓元春,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永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亚秦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为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维熙,男,1983年5月5日,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原告邓元春与被告李永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元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邓元春负担。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