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高岭、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岭,李文君,刘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岭,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君,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刘银平,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李高岭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君、原审被告刘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上诉人李高岭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并告知其于2017年8月2日前交费。上诉人李高岭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高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逢春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贾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