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原县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县友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平原县友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原县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1672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