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博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45号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铁路街七委站前广场路北2009海铁绿色家园二#一层,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5561436050。法定代表人:郭秀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永乐路**号**户集资楼*单元***室。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420000.00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8日,被告王博以开发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至2015年7月18日,被告偿还全部利息,2015年7月18日,双方重新约定月利率为2%。2017年4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1420000.00元(其中420000.00元是2017年4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借据一份、收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博于2017年9月18日前给付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420000.00元(其中420000.00元是2017年4月18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自2017年4月19日始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80.00元,减半收取计8790.00元,由被告王博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激光人民陪审员 李建业人民陪审员 杨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雪寒